近日,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向校本部和各附属单位的监察对象发出了《致监察对象的提醒函》。
发出《提醒函》是在对全校监察对象进行信息采集的基础上完成的。为贯彻落实省委、省纪委监委关于省管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按照监察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将学校党政管理机构、群团组织、教学科研医疗机构、教学辅助机构、其他机构和校办企业中行使公权力人员明确为监察对象。截至目前,共收集《监察对象信息采集表》2200余份,建立了监察对象信息库,实现监察对象信息数据化管理,为精准监督奠定坚实基础。
《提醒函》采取钉钉办公软件点对点发送、医院内网发布、发书面函等方式送达各监察对象。《提醒函》重点说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立法目的、意义,强调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对监察对象监督全覆盖的要求,指明了学校监察专员办公室根据辽宁省监察委员会授权对全校监察对象职务违法问题进行监督、调查、处置。《提醒函》旨在教育引导学校和二级单位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强化自身是监察对象的身份意识,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时刻心存戒尺,自觉接受监察监督。
在《提醒函》的左下角,还印制了二维码,扫描后显示出图解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内容,进一步拓展了学习空间,增强了教育提醒的效果。
《提醒函》在新年伊始送达每一名监察对象,既是一次纪法教育,也是一份新年祝福。愿全校党员、干部都能廉洁自律、秉公用权,以自己履职尽责的实际行动实现人生价值,积极投身学校教育医疗事业“十四五”规划和高质量发展,创造学校更加美好的明天。